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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外商投資相關條

外國投資者:

(1) 依照本法案的定義,外國投資者指的是在捷克共和國進行或打算進行外國投資的任何人,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a) 不是捷克共和國或其他歐盟成員國的國民, b) 在捷克共和國或其他歐盟成員國沒有註冊辦公室,或 c) 直接或間接受到符合第(a)或(b)項條件的人控制。

(2) 依照本法案的定義,外國投資者還包括信託基金的受託人,如果信託基金的創始人或受託人、授權監督信託基金管理的人員、可以任命或解雇受託人或受益人、或者需要其同意進行此類任命或解雇的人員、信託基金的受益人,以及如果該人不是受益人,則是為其主要利益而設立或管理信託基金的人,符合第1條(a)、(b)或(c)項的要求。

(3) 依照本法案的定義,信託基金還包括根據外國法律設立的任何類似法律安排,受託人則是處於類似職位的任何人。

在申請外國投資許可須提供以下信息:

a) 若為法人,需提供其商業名稱或名稱、註冊地址以及成立法律,如果是法人的話;若為自然人,需提供姓名、居住地址、住所(如果不同於居住地址)、識別號碼(如果有的話),

b) 法人的法定和監管機構成員或法人業務管理的其他機構成員的姓名、居住地址和住所(如果不同於居住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出生日期和地點,

c) 有關所有權結構的信息,包括最終投資者和控制最終投資者的人的信息,最終投資者的股份價值以及過去一年內的這些事實變化,

d) 有關產品或服務以及商業活動的信息,包括選定的經濟指標信息,以及如適用,有關外國投資者在其註冊辦事處所在國的業務領域獲得業務許可所需的行業規定和特殊法律法規的信息,

e) 外國投資者在歐盟成員國經營業務的信息,包括這些國家的子公司和分支機構信息,

f) 外國投資的資金來源,

g) 外國投資的價值,

h) 外國投資完成或計劃完成的日期,

i) 目標人的商業名稱或名稱、註冊地址和識別號碼(如果有的話),或目標物體的名稱和地址, j) 在進行外國投資之前,目標人或目標物體的所有權結構信息,包括最終投資者和控制目標人或目標物體的人的信息,最終投資者的股份價值,

k) 目標人或目標物體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以及其商業活動的信息,包括選定的經濟指標信息,

l) 在歐盟成員國經營業務的目標人或目標物體的清單,包括這些國家的子公司和分支機構信息,

m) 有關目標人參與聯盟利益項目或計劃的信息,

n) 外國投資者在進行外國投資之前和之后在目標人的所有權和表決權中的直接或間接份額,包括單一管理人員和協調行動的人的股份信息。

(2) 除非外國投資者需要進行評估篩選外國投資,否則外國投資者需提供本條第1項所述之外的其他文件材料。 b) 如果外國投資者無法提供,則外國投資者應從目標人或目標物體那裡獲取第1項(j)、(k)和(l)項所要求的信息,並提供其他未在第1項規定的文件材料,以評估或篩選外國投資。

(3) 自部長要求根據第2項的文件材料起,直到提交文件,依照第10(5)和(6)條的期限將不適用;部長可能暫停外國投資篩選的程序。

(4) 根據第1項的要求和建議應使用指定的表格提交。有關數據的詳細信息以及其表格模型應在政府法令中規定。

(5) 外國投資者未提供足夠的信息、未充分提交文件材料或提供虛假或誤導性信息,可能成為啟動外國投資篩選程序、不授予許可、禁止實施或禁止外國投資繼續存在的原因。

🇵🇱波蘭外商投資相關條

外國人(指沒有波蘭國籍或註冊地在波蘭以外的自然人或組織單位)在波蘭開展經營活動,主要取決於投資者的國籍。

歐洲聯盟成員國的外國人,或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 - 歐洲經濟區協定的締約方(成員國),可以按照與波蘭公民相同的原則,在波蘭境內從事經濟活動。

如果一個人不屬於上述列出的人群,外國人可以像波蘭公民一樣從事經濟活動,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

同樣,這些外國人也可以參加上述公司,參與或購買股份。在波蘭,無論是波蘭公民還是外國實體,最受歡迎的公司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LLC)。在接下來的部分中,我們將描述這種公司,並將其與其他可用選擇進行比較。

上述提到的(由外國投資者擁有的)公司可以在波蘭自由從事經營活動,與波蘭企業家享有相同的條件。

外國人在波蘭創業的其他方式包括成立個體經營、外國企業的分支機構或代表處。

除非國際協議另有規定,其他人(同時不是持有與經濟活動有關的居留許可證的自然人)可以通過以下列出的實體開始經濟活動:

🇸🇰斯洛伐克外商投資相關條

外國投資者指的是已經進行或計劃進行外國投資的人,特別包括:

  1. 不是歐盟成員國的公民;
  2. 在歐盟成員國沒有註冊辦事處或業務場所;
  3. 由以下任何一方或其實益所有人控制:
    1. 一個在(1)或(2)中提到的自然人或實體;
    2. 非歐盟國家的公共機構,或
    3. 在其管理中參與非歐盟國家的公共機構的實體;
  4. 或 該投資的融資是通過以下方式提供的財務資源保障的:
    1. 非歐盟國家的公共機構,或
    2. 在其管理中參與非歐盟國家的公共機構的實體。

《外國投資監管法》適用於直接和間接的外國投資,包括併購、合資企業和資產收購。外國投資被明確定義為外國投資者進行或計劃進行的投資,如果該投資使外國投資者直接或間接地實現以下目標:

  1. 收購目標或目標的一部分(通過作為營業的過程的企業轉讓);
  2. 在目標中實現有效參與:
    1. 對於非關鍵性的外國投資,有效參與是目標股本或表決權的至少25%;
    2. 對於關鍵性的外國投資,有效參與是目標股本或表決權的至少10%;
  3. 增加對目標的有效參與:
    1. 對於非關鍵性的外國投資,增加到目標股本或表決權的50%份額;
    2. 對於關鍵性的外國投資,增加到目標股本或表決權的20%份額,並在達到33%或50%閾值時;
  4. 在目標中實現控制(根據併購控制規則的定義);或
  5. 取得或其他權利的目標實質性資產(僅在關鍵性外國投資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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