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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捷克中華民國臺灣商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英文譯名為 Taiwan (R.O.C) Chamber of Commerce in the Czech Republic

第二條 本會宗旨:

一、促進台灣在捷克的台商及台籍人士團結互助 ,並支持中華民國國策及增 進中捷兩國之友誼與繁榮為宗旨之非營利團體。

二、做為協助「捷克企業」與「台灣企業」在各項領域交流合作的平台組織。

三、做為協助台灣政府及捷克政府的民間實務推動執行單位。

四、聯合歐盟各國駐在地的台灣商會,共同協助拓展中東歐各國與台灣進行實質雙邊貿易、商業發展、技術轉移等經濟合作。

第三條 本會之會址設於會長之辦公地址。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 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

第五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設副會長一人,為無給職,副會長輔佐會長並於會長出缺時,代理會長職務;副會長由會長指派擔任之。(附件 1)

第六條 會長之職權:

  1. 對外代表本會。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3. 綜理、計劃、並推行會務。
  4. 召集會員大會會議。
  5. 聘任有給職之總幹事及秘書。
  6. 依循執行本會制定之『會務作業辦法』(附件 2)
  7. 其他。

第七條 本會設總幹事乙名,由會長聘任之;總幹事承會長之命綜理本會之會務暨財務;本會設秘書乙名,由會長聘任之綜理本會之商務事務;總幹事及秘書之任期,同該屆會長之任期。

第八條 會員之職權:

  1. 推選會長。
  2. 新會員入會之審核,須經會員人數三分之一通過。
  3. 必要時籌措經費。
  4. 會員之除名,須經會員人數三分之一通過。
  5. 聘任顧問。
  6. 審議會長及會員所提議案。
  7. 相關政策事項之審議。
  8. 辦理其他有關事項。
  9. 其他。

第九條 本會會長經由會員大會超過二分一之會員表決通過同意推選,會長任期為四年,得連選連任乙次。

第十條 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召開會員臨時大會重新推選新任會長。

第十一條 本會定於每年七月一日起至三十日內舉辦會員大會,遇有臨時重大議題時得由會長召開臨時大會。

第十二條 本會設顧問若干名,以指導會務之推動;歷屆會長為當然顧問,其他顧問,由會長聘任之。

第三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三條 凡在中華民國或捷克,依法註冊之台灣廠商或其駐捷代表,贊同本會宗旨,願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成為法人會員,入會案經會長通過後生 效,並繕制會員名冊管理。

第十四條 定居於捷克且具有中華民國籍的專業人士,具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並贊同本會宗旨,願遵守本會章程者,得以個人身分申請入會;入會案應以書面提出,有一位會員推薦,會長通過後生效。前項專業人士包含專業經理人、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或經營管理相關領域之學者、政府、非營利組織工作者,或本會專案審查通過之個案。

第十五條 每一法人會員由其最高主管為當然代表人 ,或由其指定之代理人代表之。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得由大會議決後除名 。

個人會員如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得經大會會員三分之一同意,取消其會員 資格:
1. 連續 2 年以上未繳納會費者;
2. 違反本會規定事項者;
3. 破壞本會名譽者;
4. 無故停止活動 2 年以上者;
5. 自動申請退會者。

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不論自請退會或遭除名者,其已繳之各項費用均不予退還。

第四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八條 本會法人會員與個人會員享有之權利:

  1.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個人會員無被選舉權,入會滿一年後具選舉權。
  2. 建議興革事項。
  3.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 可享本會顧問團之指導。
  5. 其他會員應享權益。

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應盡義務:

  1. 服膺本會宗旨 ,遵守本會章程。
  2. 遵守本會決議案。
  3. 繳納會費及其他應繳之費用。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由會長召集一次。

第二一條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以書面提請會長召集。

第二二條 會員大會應有超過三分之一會員出席方得成會,議案經出席會員超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如因出席會員未達三分之一而流會時,會長得於十四日後再度召集之,屆時無論出席人數多寡均得成會,惟議案仍須需出席會員超過半數通過使得決議。

第二三條 會員大會以會長或副會長為主席,會長或副會長缺席時,由總幹事擔任之。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四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項補充之:

  1. 會員會費以每一法人會員為單位 ,每年應繳年會費為参佰歐元整; 個人會員每年繳年會費為壹佰伍拾歐元整。
  2. 工商企業界或個人捐贈及其他收入。
  3. 經費使用須由會長簽名認可方得使用,單據憑證須存檔備查,並須於官方網站及年度大會召開時公佈收支報表。
  4. 本會收入之款項,依法須開立收款憑證予付款人,並公佈於會員知悉。

第七章 附則

第二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依法應向捷克政府申請登記(附件 3),並報 請中華民國駐捷克代表處備案,修訂時亦同。

第二六條 本章程之施行細則,另訂之。

第二七條 本章程條款如有不合時宜,當由會長提案於會員大會提報,並得經出席會員超過二分之一表決通過,使得修改之。

【西元 2023 年 7 月 1 日第一次修訂】

增修訂第二四條第一款「個人會員繳交會費金額」:

  1. 鑒於旅捷自營、外派、就業、就讀、嫁娶之中華民國國籍台灣人的人數至 2023 年 6 月 29 日止,約於二百名以下,可參加法人會員者僅十二位,餘為「就讀」、「就業」 及「嫁娶」居多,為避免「個人會員」的經濟負擔,特休訂第二四條章程之「個人 會員」加入之第一年可由個人會員根據自由意願,決定入會繳交的會費金額,但不得低於十歐元。
  2. 個人會員自第二年起,即恢復「個人會員每年繳年會費為壹佰伍拾歐元整。」之章 程規定。
  3. 如因個人經濟因素,須向商會主動提出申請,自第二年起之會費繳納金額仍可適用修訂條款第 1 項。

捷克中華民國台灣商會【組織職掌】

會長:Chairman 按照章程規定及宗旨執行會務。

副會長:Vice Chairman

  1. 負責在台推動會務
  2. 僑委會聯繫人
  3. 經濟部聯繫人
  4. 外貿協會聯繫人
  5. 在台民間商業社團聯繫人
  6. 在台企業組織聯繫人

總幹事乙名:Director General

  1. 協助會務行政事務
  2. 協助推動商會既定計畫事務
  3. 與在台商會單位業務聯繫作業
  4. 協助捷克秘書推動商務。

捷克行政秘書乙名:Administrative Secretary

  1. 協助發展台灣與捷克相關商務會議接洽、聯繫、安排等各項活動。
  2. 與總幹事對接事務。

捷克商務秘書乙名:Business Secretary

  1. 協助台灣及捷克政府部門、民間企業推動執行計畫。
  2. 與總幹事對接事務

《台灣籍無給職顧問》頒發正式聘書

《捷克籍無給職顧問》頒發正式聘書

《歷屆會長》榮譽會長、當然顧問

第一屆 黃鴻銘 Patric Huang 創會會長
第二屆 范德峰 Van Fan
第三屆 王宗澤 Smoll Wang
第四屆 蔡俊敏 Raymond Tsai
第五屆 蔡上然 James Tsai
第六屆 吳瑞泉
第七屆 曾力禹 Henry Tseng
第八屆 許婉容 Stephanie Hsu
第九屆 林恆正 Alton Lin
第十屆 2023/07/01~ 2027/06/30 黃鴻章 Vincent 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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